2006年征费审验标语


 

1、缴交2006年摩托车、手扶机养路费期限为: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15日。

2、营运汽车、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年度审验期限为: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。

3、超期缴纳养路费、运管费的,每天按1%加收滞纳金,并依章给予行政处罚。

4、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机动车辆,不得在公路上行驶。

5、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,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。 6、公路养路费取之于民,用之于路,自觉缴纳交通规费是每位车主应尽的义务。